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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我重生成了朱允炆 第48节

第(3/4)节


    若是当地土地肥沃,则采取计亩征银;若是田土贫瘠,则以计粮征银为准。

    于户部之下,设两司,一为农税总司,对户部负责;二为稽查总司,对皇上与内阁负责。

    由农税总司,统管全国农业税务事宜,改宣课司、税课司、都税司为农税省司、农税府司、农税县司。

    十三道布政使,协同配合农税省司完成省内农税工作,布政使由最初的税务主管身份,调整为配合、监督与分配身份。

    配合,即对各级农税司所遇问题,给予帮助。

    监督,即对各级农税司执行一条鞭法给予监督。

    分配,即对各级农税司税银,具备分配权,即朝廷给出的标准:

    地方三分,中央七分。

    朱允炆在诏令中明确了一点:税银三分,除去省府县一应开支,若有所余,可按官职品阶,递减分配,以优官员日常。

    同时加了一条:年结余超百万两者,吏评:下。

    朱允炆的意思很清楚,一省税银,中央允许地方拿走三分,拿走的这些钱,便是你们地方的运作经费,如果还有结余的话,那你们分摊给各级官吏,可以改善官吏生活。

    但是,中央绝不允许地方政府,每年结余超出百万两。

    否则,吏部考评时,你们便是差评。

    朱允炆的这种限制,考虑了三点:

    其一,地方可以预留一部分财政,但避免其财力过大,威胁中央;

    其二,地方若有存余,可分摊下去,官员有了钱,不会藏在床底下,是需要拿出去去花的,有助于促进商贸,为后续商业发展打下基础。

    如果官员没有钱,基本购买力都没有,商业如何发展?

    其三,调动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性。

    地方财政蛋糕越大,地方所得越多。

    直接将财政与官吏生活水平挂钩,有助于推动地方农桑发展。

    为了解决地方重复收税、银贵谷贱等问题,各级农业司都设置有专门的谷-银兑换点,安排农业司、稽查司、布政使司的人共同监督。

    对于前来缴纳税银的人,农业司负有说明宣传职责,告知农户,一年只收取两次税,不会重复收税,如果有人踹你家门,让你多缴税,你来农业司、稽查司、布政使司任何衙门,都有人替你出头。

    一条鞭法的实施,保护了中下自耕农的利益,但也触及了富农、地主的利益,中下自耕农才多少地,顶破天,也不过几十亩,计亩或计粮征银,也缴纳不了多少。

    可对于富农、大小地主而言,那土地多了去了!

    几百亩,只能说是富农!

    真正的地主富绅,谁手里没几千亩土地,说出去都丢人。一些大户,很可能是几万亩,乃是几十万,几百万亩土地!

    若是按亩、按粮征银,地主可要缴纳更多的税银。

    湖州府,长兴县。

    粮长周布农带着七八个跟班,耀武扬威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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