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幸福关系之健身中心】(3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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珍珠其实并不是地检署第一位穿着透视装上班的女检察官,因为在这之前已经有她的学妹雅君率先穿起透视装,而随着女性书记官、事务官、检察官、女律师甚至是女法官穿着透视装上班之後,法界开始兴起一股修改刑法公然猥亵条文的运动风潮,背後其实是基於女性争取解放肉体,充分展现个人天赋体态的真实需求。
依照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号判例之意旨,猥亵系指奸淫(性交)以外有关风化之一切色慾行为,因此,只要是性交以外,任何足以挑起或满足色慾之风化行为均包括在内。
理论上,性交与猥亵二者区别不难,刑法第十条第五项对於性交有立法定义,是指下列侵入行为。
1,以性器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或口腔之行为。
2,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体部位或器物进入他人之性器;肛门之行为。
而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惟法律并无定义性规定,而依实务见解,猥亵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之谓,惟如此之概念於实际案例的判断上往往引起不同见解。
司法实务多依刑法公然猥亵罪定义,采认行为须同时符合「意图」、「公然」、及「猥亵行为」,三大要件,才能成立犯罪,换句话说,被告行为愈明显符合上述三要件,触法机率就愈高。
刑法公然猥亵罪明定:「意图供人观览,公然为猥亵之行为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意图供人观览」,是指行为人主观上有意让他人看到自己的猥亵行为;「公然」,则指不特定人得共见共闻,也就是任何一位路人、民众都可看见;因此要构成公然猥亵罪,「须同时符合上述三大构成要件,缺一不可。」但是实际上,以李婉仪议员在议场穿着透视装为例,其中或许满足「意图供人观览」,及「公然」,两要件,但是你无法说她内衣外露是「猥亵行为」。
然而女性裸露身体究竟是否为猥亵行为,刑法说使用性交以外满足性慾的行为均可称为猥亵,实务见解则是认为,猥亵是指其行为在客观上足以诱起他人性欲,而在主观上足以满足自己性欲,这样模糊的定义,每每导致强暴案中,犯罪人以女性穿着暴露来为自己辩护,明明是自己的错却强要归罪给被害者。
第一波攻击是由民间哺乳团体刊登在各大报的版面,一位帮婴儿哺乳的母亲,裸露乳房让婴孩吸允的照片,这应该是出於摄影大师的手笔,整个画面虽然有母亲丰满的乳房和分泌乳汁的奶头,但是整个画面给人一个无比温馨甜蜜的氛围,一点都没有色情的模样,标题是:「人类最美的性器官…」广告中强调母亲的哺乳行为充满着母爱,不应该被视为色情,她甚至比维纳斯的雕像更美更真实,她们一方面批判政府及民间公司哺乳室设置不足的现况,另一方面鼓励母亲不用害怕,当婴孩有需要的时候,大方的在公共场所哺乳婴儿,也因此她们除了要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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