母猪猎人(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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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几乎只是把一审的证据重複呈上,然后让两个当事人拖延时间,单纯複诵类似“我不知道这样犯法”
的毫无法律素养的抗辩,加上我天生颇重的书呆子气,让对方的诉讼代理人,也就是检察官,不时对我露出苦笑,大概在想说果然是初出茅庐的小嫩砲,什么都不会。
就在第三次开庭,我的两个当事人阿生和小史已经愁眉苦脸等着迎接败诉,也几乎是判决定谳的最后一次开庭,我发动进攻了!这是二审的最后一次言词辩论,如果这次再输,虽然理论上还有第三审的机会,但是第三审在最高法院只会审酌法律有无适用错误,不会再重新检视事实上的证据;所以如果这次再败诉,阿生和小史就几乎等于没有翻生的机会,必须在监所当满好几年的“香蕉”(妨害性自主的受刑人在监所代称“香蕉”,会受到特别的“照顾”),简直生不如死!多亏我的两位当事人对我百般容忍,硬生生在看守所多待了几个星期,这才换来这一次的机会。
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8条规定,性侵害犯罪之桉件,审判不得公开。
但经被害人同意或被害人为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经本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者,则例外可公开审判。
由于我之前的废材表现,已经比意料中的还多开了一次庭,审判长一开始就不耐烦地说:“这个桉件今天就把它结掉吧。”
意思是下次就要宣判了,对方当事人和检察官也觉得今天也是例行公事,流程跑一跑就结束了,没有什么意见,而且我方能举证的较为私密的证据和影像都已经在之前勘验过,加上对方当事人似乎想要炒作这个桉件,竟同意媒体在旁听席旁听,一时之间,法庭上塞满了吃瓜群众。
我再简述一下这个桉件,毕竟几次开庭之间为时已久,我怕大家忘记进度。
(明明就是你拖稿,干!)阿生和小史是宜兰人,也是高中和大学同学,在雪山隧道开通后,前阵子大量台北人到宜兰以农舍名义大量兴建别墅炒房时,他们各自的家庭状况都改善很多,从小康晋升到富裕的阶段,可以说是半个富二代了。
开车上下学的阿生比较外向,结识了外校念护专的美愉,两人发展为男女朋友,更在一次ktv酒后乱性的情况下,这对情侣和在场的小史玩到了3的阶段,可是美愉的价值观念偏差,多次索取财物未果后,在那次3性交的两天后,才愈想愈不对劲,提告阿生和小史灌醉美愉同时侵犯阴道和肛门。
现在的妨害性自主桉法庭是偏向受害人一方的,被害者的指控只要合情合理,法官并不完全依照无罪推定原则,往往一句“啊怎么人家无缘无要告你”,如果对方指认身体特徵又吻合,加上监视器真的有拍到当时双方出现现场,那差不多就宾果了。
你看平常判决书其实有一大半都在说明无罪推定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相关规定,包括证据的採用必须达到一般人认为毫无怀疑的心证,但是多数法官或法官助理、书记官等只是複製贴上,并没有认真思考当中的意涵。
于是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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